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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这两个地方官宣可以“下馆子”啦!

来源: 魅力中国网 时间: 2020-03-18 13:55:06

鹤壁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企业和商户复工营业工作,方便广大市民和外地客人生活,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我市实际,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日会商”机制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即日起我市恢复餐饮行业堂食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恢复堂食服务的餐饮企业和商户要组织员工加强学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必须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保证返岗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严禁带病上岗。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每天要进行体温检测至少2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二、餐饮企业和商户要保持公共区域室内通风、环境整洁,公共区域及餐饮用具要进行定时消毒,公共区域每天定时消毒不低于3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备查。企业和商户要提供公筷、公勺,倡导消费者采取分餐形式就餐,避免交叉感染。

三、餐饮企业和商户要对入店的消费者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其身份进行确认,确保入店消费的消费者为非疫区返回人员。要对消费者进行体温测量,并对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录、保存,不得接待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人员入店就餐。

四、餐饮企业和商户要采取客流限制措施。根据营业面积核定最大客容量,确保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在饭店出入口、收银台等易造成人员密集的区域划定引导线,排队间距不低于1.5米。

五、餐饮企业和商户要对入店消费者采取导流措施。企业和商户要根据餐桌座位数量核减一半提供餐饮服务,入店的消费者要隔座就餐、隔桌就餐,减少人员集中扎堆。

六、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宝山经开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负责做好属地餐饮企业和商户的服务监管,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七、以上内容由市商务局(张翠芳:13503927653)、市场监管局(刘冰洋:13939255775)、卫健委(钱峻:17603802972)负责解释。

市企业项目复工复产服务专班(组)

2020年3月18日

新乡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餐饮

服务业复工复业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按照“两个有序、两手一起抓”的总要求,根据新疫情防指〔2020〕12号文件意见,推动我市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有序复工复业,现就零售、餐饮经营单位复工复业提出指导意见。

一、全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在复工复业前必须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制定应急方案,防护物资到位,做好信息采集,建立报备制度。在公开作出疫情防控承诺后,可即时复工复业。

二、各餐饮经营单位要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杜绝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活畜。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营业期间,对经营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设施定期进行消杀通风。

三、零售、餐饮经营单位要落实人员管控要求,做到员工到岗排查登记。全体上岗员工须佩戴防护口罩、坚持体温筛查监测,要保持员工个人清洁卫生,做好健康防护。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应要求其立即停止服务工作及时就医,并同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四、强化网络餐饮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餐饮经营单位从事网络餐饮供餐服务不得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标准的经营项目,供餐数量与自身规模和供应能力要相适应。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岗前健康检查,严禁患有发热等病症人员从事网络送餐,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口罩上岗。送餐人员应当保持配送容器清洁,每日早晚不少于两次对配送餐箱、车辆进行消毒。配送餐食应当加装食安封签,保证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鼓励实施“无接触”式交接配送,严防交接过程交叉感染。

五、各零售、餐饮经营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严格控制人员流量。有条件的堂食餐饮经营单位,可推进堂食就餐,按照“1米线”距离控制,严格遵守疫情期间“餐桌隔位坐,大厅隔桌坐”的原则,避免人员聚集。提倡公勺公筷,形成良好卫生习惯,文明就餐。同时,在店堂等显著位置增设消费者执行疫情防护相关要求提示、提醒牌,要对进店顾客进行测温,发现有发热现象的及时劝其就医,并做好异常情况登记上报。在疫情防控解除前,未经上级部门允许,停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

六、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所有餐饮经营场所要配备、配齐应有的消毒柜等消毒设施。

七、切实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的服务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全力支持和有序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复工复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对具备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设置门槛延迟恢复营业。要强化企业服务保障,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防控机制到位、联动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清洁消毒到位。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商务等部门对零售、餐饮经营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点对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并根据各相关职责做好监管督导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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