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帮带货熟肉被职业打假一审被判10倍赔偿:二审胜诉
据燕赵农村报,近日,河北邯郸,女子侯翠收到胜诉终审判决书,此前她因帮村民带货被职业打假人辛某索赔。2021年12月18日,辛某请侯翠帮忙购买熟肉食,并付3300元定金,以收到“三无产品”为由向12315投诉,后提起诉讼,要求涉事肉食店“十倍赔偿”,一审判决辛某胜诉。侯翠不服提起上诉,9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涉事熟食店售给辛某的熟食是散装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购买前已就生产日期等沟通。辛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如实陈述,这种具有明显恶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判决其败诉。
一审败诉被判赔10倍赔偿,二审获得胜诉!只要有真理在,坚持就是胜利。在一审败诉情况下,二审获翻身。胜诉原因,法院认为:涉事熟食店售给辛某的熟食是散装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购买前已就生产日期等沟通,不如实陈述。我认为打假人知假打假,挖坑让人跳的打假行为我是不支持这样的。为谋利借打架名义进行勒索也没啥区别。当然,食品问题大于天,在卫生方面、售卖方面一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要遵守食品法律法规。
网友称:女子帮带货熟肉被职业打假二审胜诉,这事儿我在之前就一直关注,其实女子和职业打假人双方是真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因是:法条有bug,主管单位的规定和法条有冲突。
职业打假人找带货人买了熟制肉制品,肉制品塑封后发给了打假人。收到货后打假人发现被塑封的肉制品没有厂家、生产日期、配料表等必备标识,所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假一罚十。由此甚至闹上了法庭。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销售。
按照上述法条,网上卖自制熟食肉制品肯定是不对的。家庭作坊做的散装农产品哪儿来的食品标签?啥,不预包装?那不臭了?
别急,bug来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不许销售。
但农民自制的食用农产品又可以不需要,甚至食品流通许都不是必须的。
同时,负责食品安全的主管单位——国家食药监局,也曾在2017年发文称:禁止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
那么问题来了。
这事是听食品安全法的,还是主管单位的?
塑封包装的散装食品算不算预包装食品?
农民自制的农产品网上售卖,它的安全性真的可以对标食品厂吗?
“农民企业家”在家庭作坊个人制作的三无产品,科技狠活俱全,也不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吗?
食品安全关乎千万家的健康,本不该用法条在这里辩论逻辑合理性。食品行业需要的也不是一次基于同情弱者的道德场。
真正该做的,是从法律层面从严从细,治理食品安全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