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养儿10年发现非亲生起诉前妻!法院:判前妻赔11.76万抚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期间付出的金钱和心血,能主张返还和赔偿吗?日前,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离婚后才发现儿子非亲生
找前妻讨要抚养费遭拒
胡天与陈佳原是自由恋爱,2011年6月,陈佳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2018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天携带抚养,陈佳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然而,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相貌、性格与胡天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天去做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天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鉴定结果犹如当头棒喝,回想多年的金钱与感情的投入让胡天备受打击。胡天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佳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陈佳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天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法院:女方应返还并赔偿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小胡的依据是其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有亲子鉴定报告为证。被告同意抚养小胡,但不认可鉴定意见。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应确认原告与小胡不存在亲子关系。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胡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被告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原告的财产减损与被告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隐瞒与原告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原告误以为被告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原告在对小胡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本案中,胡天并非小胡生父,也非养父、继父,对小胡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胡天基于对小胡是亲生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陈佳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对小胡负有抚养义务,其因胡天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关于胡天是否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本案中,陈佳故意隐瞒事实致使胡天误将小胡作为亲生子抚养,胡天在抚养小胡过程中投入了精力、金钱和心血,而陈佳的隐瞒行为给胡天及其家人都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后果严重程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